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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拆迁(征收)主体,或者拆迁(征收)主体不合法的情况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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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拆迁补偿协议上甲方为某某指挥部、办公室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这些机构只是临时机构,待项目完成就会解散,他们是不能作为拆迁征收主体的。如果遇到协议补偿纠纷以及过渡费用支付受阻的时候,让你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你想找,想提起民事诉讼,你都找不到诉讼的主体,这里能够作为签约主体的一定要是独立法人单位,切记!

二、未明确拆迁方违约责任的情况

在补偿方式上选择产权置换的朋友,这里一定要注意了,因为很多情况都是置换期房,在期房建好交房过程之中,拆迁方是需要按协议标准支付过渡费用的,就因为是期房的缘故,交房之前有太多的变数,那么为了弥补延期交房的损失,对于被拆迁的老百姓来说,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里需要明确拆迁方未按时交房时的违约责任,而违约时的过渡费单价是高于正常过渡期间的标准的。

三、未填写支付金额,要求签空白合同的情况

在实践过程之中,签署了空白合同,那么你就相当于是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了。我们在签约过程之中会受到各方的压力、人情、关系,会给你口头上诸多承诺,而他们的目的也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你在安置补偿协议是签字画押,你签了空白协议意味着你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即使你有合理的诉求的时候,都成了求人办事了。

另外补充一点,未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未修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增加原协议文本里面的没有的条款的时候,需要订立补充协议书或者签订修改后的协议书,一般不要在原协议书文本里手写增加内容。

在签约过程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未明确或不完善上述几点,大家可以拒绝签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拿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从头至尾看完,有语句不能理解的,一定要让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清楚,明确协议书中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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