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非指的是就近区位新建
商品房的价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市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出了3名被征收人代表,并由被征收人代表协商选定鸡西市新世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涉案
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评估公司的选定体现了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市新世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包括委托估价
合同和房屋征收评估
委托书。二审法院据此未支持当事人关于未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无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主张,亦无不当。
当事人主张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远低于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市新世纪房地产评估公司受区政府委托对两处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作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类似房地产价格指的是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的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该主张正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在估价报告中签字。本案中,在区政府提交的《房屋分户估价报告》中,两名估价师均以印章代替签字,不符合前述规定,但该行为并对的实体权益造成影响。且姜凤娟在收到估价报告后,并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姜凤娟认可对该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及分户评估报告,无不当之处。
关于被诉补偿决定合法性问题。梨树区政府在被诉补偿决定中,依据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价值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等内容进行了确定,并参照《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确定的标准给予了姜凤娟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虽然被诉补偿决定遗漏了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内容,但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梨树区政府已就上述内容进行补正并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对停产停业损失和装饰装修价值进行了补偿。二审法院据此释明不服该征收补偿补充决定可另行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并认定被诉补偿决定对当事人的房屋、附属物及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事项的补偿标准符合规定,均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