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的过程中,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只要一拆迁就会遇到查处违法建筑,只要房屋没有证件,有些部门就会说这些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分青红皂白的要求房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把房屋拆除,如果房主不这样做,这些部门就会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强拆。
这些部门的做法很明显是不对的。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不管是认定还是拆除违法建筑,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聊一聊认定建筑违法的过程。
第一步,立案
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执法部门在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时,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来进行。有权对该程序查处的机关如下:
规划委员会或者规划局,由它们来负责城市里的违法建筑。
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局。城管管理违法建筑的权利,来自于省级政府的授权。例如在北京,城管部门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授权,是可以管理违法建筑的。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都由它们执法。
除了上述部门外,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法建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倘若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法建筑的,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进行实地调查的过程中,被拆迁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前来调查的人员一般不会少于2个人,并且会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你可以记录下调查人员证件上的姓名、编号等相关信息,方便日后维权。
还有一点是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在签字时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要求他们进行修改,执法人员如果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在笔录上签字。
正确的签字过程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每页笔录上都一定要有签字;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为了避免事后再添加内容,在签字的过程中,不要留很大的空间;千万要写上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在决定程序的期间有两点需要大家注意: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一般会采用书面的形式来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倘若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将不能成立。
所谓听证,就是指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决定在被作出之前,由与本案无关的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在做出进行处罚的决定后,会拟定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送达。
很多人认为如果自己不签收,那么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现行的法律规定,倘若你不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将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邀请到场,并向其说明具体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都被视作已经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你接收的住所,并利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的过程,也视作已经送达。
第五步,拆违
处罚决定书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发生法律效力:一种是你不进行
行政复议也不进行
行政诉讼,当三个月过去之后,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紧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在经过
一审二审之后,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可以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违法建筑才可以被拆除。
从现实情况的角度来看,在两年之内,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没有证件的房屋只要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轻易的认定这些房屋为违法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更是应该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