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先搬走,等房子拆了再谈补偿”这无疑是被征收人最深恶痛绝的拆迁方式之一,被拆迁人往往没有看到任何正式文件,就被所谓的拆迁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上门催着签协议、搬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被征收人没有任何的法律基础,很容易被那些工作人员所谓的神明大意为本地经济发展做贡献的论调所忽悠的签了字。但,这种方式是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所以,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决定,对方说的再好,都可以拒绝签订任何协议,更可以拒绝提前搬迁。
二、张贴公告有时限要求
张贴公告不能,张贴公告为拍照、一拍照立马撕掉,不让被征收人看到,这显然也是违法法规规定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让被征收人了解清楚,你的权益和权力,那种贴上公告只为拍照、拍完之后立马撕掉的做法从法律上就被否定了。
三、评估机构要由被征收人选择
很多被征收人都是评估人员、拆迁工作人员到了门口进行测量时,才知道评估这回事,甚至很多都不知道评估公司是谁,评估是这么回事,更不要说自己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四、院落空地也要补偿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院落空地也要补偿的问题,但征收方以院落空地不在补偿范围,不给补偿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因为院落空地也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的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方式,在评估时点资源交易的金额。所以,房屋征收中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
五、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
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所以评估结果非常重要,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呗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了或者评估方式不对,根据评估办法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实际如果上面规定三,选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通常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六、 必须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定
为了压低补偿,缓解自身财政压力或者去库存提高房价,征收方有事会只给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或
安置房中的一种补偿方式,或者用复杂的“算法”降低补偿,被征收人要谨记,征收方指定了一种补偿方式是违法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就赋予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这是不可剥夺的权利,除非你自己放弃。
七、 围堵断路、断水、断电等逼签手段都属违法
不配合拆迁工作或者迟迟不签字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被征收方采取这些方式逼签,这些手段已经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法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立即起诉维权。
八、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违法
这些年来,强制拆迁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为了减少矛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禁止了行政部门直接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对于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已经被禁止,唯一有效的合法强拆是法院进行的司法强拆,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行政强拆了,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以上就是总结的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8项重要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不断的进步,作为被征收人也要在征收维权中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权利,积极争取和行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让违法拆迁得逞,最终才能获取公平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