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15种类型:
1.违规插手型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违纪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
2.帮人说情型
对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
3.打击报复型
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有案不查型
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纵容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或滋生蔓延、坐大成势。
5.滥用职权型
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6.干扰查处型
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7.违规减刑型
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
8.收受贿赂型
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违法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犯罪服刑期间违规为其提供各种帮助、收受罪犯及其亲属贿赂。
9.失职渎职型
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10.通风报信型
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打击。
11.窝藏隐匿型
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
12.合谋串通型
违规违纪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
13.输送荣誉型
违规违纪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14.提供援助型
违规违纪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券、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15.包庇纵容型
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放纵、袒护并为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提供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