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土地,不过在征收土地之前,需要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且也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实施征收。
但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的被征收人总是把征收决定跟征收补偿决定弄混淆,总以为征收决定跟征收补偿决定是一样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概念就不一样,房屋征收决定是相关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
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要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且还要告知被征收人申请
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拆迁方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是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的情况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都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的,且这两者都可以诉讼。那么征收决定是什么样子呢?
什么情况下才能作出征收决定呢?
1、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
从以上来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要条件。
2、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只有满足了以上征收程序,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被征收人可在法律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是申请复议。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呢?
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此外,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同样也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