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村民还未与相关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如果是征收部门将房屋拆除,我们依法起诉相关征收部门或是作为征收主体的人民政府即可。可是,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强制拆除了房屋,我们该起诉哪个部门或单位,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呢?就围绕案例与您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公民未签补偿协议,人还在外打工,房屋即被强拆
刘某在有一套平房。当初拆旧建新时,他已经有一个两岁大的儿子,由于浓厚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观念,且考虑到以后儿孙满堂居住问题。
这房屋有土地证和建房手续,后来也办理了房产证。2005年9月,政府因旧村改造
项目征收刘某所在集体土地,刘某的房屋也被纳入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因补偿过低,他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刘某全家都在外打工赚钱,很少回老家。刘某接到姐姐的电话,得知已被拆除,成为一片废墟,家里值钱的古董、钱币等也无影无踪了。刘某当时就泣不成声。
据知情人士称,刘某的房屋系拆迁公司在夜间强制拆除的。于是,刘某的指导下,以市区政府、市国土局、市住建局为被告,提起了
行政诉讼。
以上述单位为被告,主要是考虑到强拆行为背后有改造项目,且征收主体为县政府,没有区政府的委托,拆迁公司不敢贸然实施强拆行为;以民事侵权为由直接起诉拆迁公司,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果,案件
一审、二审均败诉,理由是原告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区政府、市国土局、区住建局共同强拆房屋,未提供初步证据,无事实依据。
被告否认其直接拆除了房屋,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拆迁公司提供的自认证明及强拆前对原告刘某下达的《搬迁通知书》,以证明强拆行为由拆迁公司实施的事实。
后来,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在相关公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拆迁公司会承担部分征收补偿事宜,但是不能就此认定拆迁公司取得了独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定其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一、二审法院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对本案进行了提审。
这一重要进展,使刘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有望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主体自认实施强拆,并不代表应当由它承担法律责任
被诉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还是由具体实施者拆迁公司承担。
本案中,即便拆迁公司在强拆前对刘某发出了《搬迁通知书》,且拆迁公司自认强拆事实,但这并不能表明拆迁公司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就此认定具有行政性质的征收法律关系转化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结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权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显然必须是行政机关,而非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
结合本案证据,刘某的房屋系在征收过程中被拆迁公司强制拆除,而当地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能够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国土局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的。
刘某将市国土局作为被告是正确的,至于区政府、区住建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应当结合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
在此,征收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切身的补偿安置利益,建议家中尽量留有人员看守房屋。为了避免遭遇“突袭”式强拆,可以先将房屋内外的状况拍照、录像,转移贵重物品。如果遭遇强拆,要及时报警并进行取证。
当房屋被拆迁公司、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强制拆除后,不必过于慌张。拆迁公司、村委会根本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在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中,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一般都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我们完全可以将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