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一项环节十分重要、而且顺序还不能颠倒,这项环节就是“补偿在先,搬迁在后”,却经常听到当事人说拆迁部门对他们承诺,倘若能够先搬迁,事后就会得到更多的补偿,可是等他们搬走了,房屋被拆除之后,拆迁部门之前承诺的更多补偿却不兑现了。
对于这样的说法,事实上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用了心理战术,倘若被征收人接受了搬迁在先,补偿在后的方式,就会掉入征收方的陷阱。在之后双方交涉的过程中,被征收方便会丧失谈判的筹码,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时应该补偿在先、搬迁在后。
为什么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还有征收部门知法犯法,依旧先拆迁后补偿呢?
“搬迁在先,补偿在后”的原因,实际上有下列三个原因:
一、使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压缩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利用同被拆迁人先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方式,来达到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拆除的目的,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协议拆迁”。
由于已经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也就表明被拆迁人在意愿上已经对拆迁行为表示了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虽然没有得到自己相应的补偿,或者说只得到补偿中较少的一部分,但拆迁方仍然能够凭借补偿协议对房屋进行拆除,这样就将导致被拆迁人在日后很难再得到剩余的补偿款,从而使征收方实现了压缩被拆迁人补偿款的目的。
二、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
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能同有着强大势力的当地部门进行谈判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被拆迁人手里有房屋。只要房屋在,被拆迁人就有同拆迁方谈判的筹码。
但是房屋一旦被拆掉,被拆迁人就丧失了谈判的筹码,之后想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就更加困难,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拆迁方要先搬迁后补偿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只要拆了被拆迁人的房子,之后谈判补偿事宜的主动权就会落在自己手中,被拆迁人将很难再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三、使
项目能够尽快施工
客观来说,拆迁方这种先拆迁后补偿的做法确实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违法的行为却能够给其带来巨大的收益。只要能够想办法拆掉被拆迁人的房屋,那么不论是对于项目建设的加快,还是在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都是十分有利的。
因此,为了能够使项目尽快施工,拆迁方总是会利用一些手段,甚至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手段,来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先行拆除。被拆迁人在没有房屋的情况下,就只能如砧板上的鱼肉一般,任人宰割了。
怎样界定“补偿在先,搬迁在后”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界定“补偿在先”的标准呢?
征收双方倘若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地理位置和
安置房面积、周转用房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费用和搬迁时间、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等这些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就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了。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完成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完成了这一系列事项之后,才能够表示征收方已经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由于补偿方式存在差异,所以征收方需要履行的义务也有所不同。如果被征收分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在拆迁房屋之前征收方需要做到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确保被征收方能够随时支取;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方就应当确保征收方是在已经确定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进行搬迁的,或者向征收方提供了周转用房,最终再对交付手续进行办理。
先拿到补偿,一定要确保补偿到位,在得到妥善安置后再搬迁,这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守的一条底线。对于这条底线,征收部门也一定要严格遵守。所以,当您面临房屋征收的状况时,倘若在没有得到全额的补偿款,或是没有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提供出来的情况下就被要求强制搬迁时,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底线,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对自己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