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法律指南 > 房屋拆迁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是城市房屋和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中,直接关系广大被拆迁人补偿标准的法规文件,以下为该法规进行重点解读内容。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
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
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明确是政府,这也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并且,任何表面是公共利益,实为商业开发,或者公共利益夹杂商业开发的强制征收,都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所以,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只会越来越严格。
三、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尤其较强调民众的参与,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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