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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有哪些?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接下来小编带您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
2020最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目的是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说明: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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