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中,原则上应当适用《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补偿安置方案中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先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文)的规定程序处理。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地方对后续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两公告一登记”基础上推进完善了更为细密的程序,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实施补偿,通常更为规范、更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实体合法权益。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案例讲解集体村土地征收中最高法如何审查征收决定合法性,如何确认“四规划一计划”?提醒被拆迁人村民,依法维权,争取赔偿是法定权利。
01
案情简介
徐州市城中村改造
项目需要,区政府决定征收北至金山东路、南至三环南路、东至34中、西至泉山法院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地上设施及附着物。
尤春花等六人所有的房屋位于区政府[2016]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涉案土地经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复函,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2010年、2015年、2016年分四批次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由集体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
泉山区政府根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徐州市2016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徐政发[2016]1号)、《徐州市2016年度征迁计划》(徐政办发[2016]51号),以及徐州市泉山区八届人大五次政府工作报告、徐州市泉山区八届人大五次《关于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等函、报告等启动涉案征收项目。
02
依法分析
一般而言,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各项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人民法院可认定该协议有效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
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3
史律师评析
本案关键点在于涉案5号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涉案土地经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复函,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州市政府)于2006年、2010年、2015年、2016年分四批次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江苏省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徐州市国土局)亦发布了相关公告。
据此,在涉案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经徐州市政府和徐州市国土局公告的情况下,区政府在后续组织实施过程中通过制定整体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引入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等方式实施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