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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民事官司诉讼律师曹辉团队:案例简介
2007年,王某某欲购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龙公司)所开发的公寓楼,遂作为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以乙方的姓名购买公寓楼;
甲方以乙方的姓名向花园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余款由乙方以其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所需费用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以乙方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花园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乙方必须将其与花园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其与有关银行签订的贷款购房抵押合同书的原件交给甲方保管。后双方依协议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直至2015年,王某某与李某就该公寓楼权属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王某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是公寓楼的实际出资人,该公寓楼应归其所有;李某则依据房屋产权登记主张其为房屋所有权人。
张家港民事官司诉讼律师曹辉团队: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系公寓楼所有权归属。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是房屋所有权归属根据。
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房屋所有人是李某,故初步推断李某是该公寓楼的所有权人。
2.代持有性质得以证明。
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并非真正权利人。王某某与李某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得以证实,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付款、按揭款以及其款项等实际由借王某某支付,应当认定为在李某名义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不归出名人李某所有,而应归借名人王某某所有。
张家港民事官司诉讼律师曹辉团队曹辉团队 因此,涉案房屋公寓楼归借名人王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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