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房地产买卖 > 受赠房产却不赡养?法院:撤销赠与
近年来,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许多老人担心自己老了得不到照顾,便会采取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方式,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但若子女受赠后不尽赡养义务,这份赠与能撤销吗?
赠与的房屋:
田先生与前妻育有长子大田和次子小田,其与马女士再婚后,于 2011年购买了小产权房屋一套,并由大田居住。2016年田先生与大田发生矛盾,后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田先生夫妇与大田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田先生夫妇将小产权房屋赠与大田;田先生在世期间,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大田不得出售房屋;田先生夫妇其他所有财产与大田无关。
撤销的赠与:
田先生夫妇原以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一家人的矛盾能够化解,从此“父慈子孝”和和美美,但天不遂人愿,大田在签订协议后很少与其联系、来往,田先生夫妇也一直跟随着小田生活。2020年,田先生的身体状况不佳,先后住院治疗7次,手术3次,其住院期间一直由马女士及小田照料,大田从未关心问候过田先生生活状况,既不知田先生病情,也未曾负担过医疗费用。2023年年初,田先生因病导致半身不遂,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田先生夫妇认为大田对赠与人田先生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遂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赠与大田的房屋,以房养老。
庭审中,大田认为其自小与爷爷奶奶生活,与田先生感情不深,且田先生拒绝大田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使法定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房屋赠与协议》中案涉房产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权属登记。大田虽已占有、使用,但未进行产权登记,故田先生和马女士享有任意撤销权。大田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田先生和马女士享有法定撤销权。最终判决撤销田先生夫妇与大田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父母感情淡漠不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应尽而未尽法定义务,父母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本案中,大田对父亲多次生病住院不知情,缺少对父母应有的关心与照顾,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背了社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故田先生夫妇撤销赠与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尊老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维系民族传承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为人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形成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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