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房地产开发 > 女子找人冒充前夫签字卖掉儿子,怎样认定买房人是否为善意取得?
【女子找人冒充前夫签字卖掉儿子】2016年,江苏的毛先生及父母花200多万给14岁儿子买了一套房,一直未装修入住,可最近房子里却住进了陌生人。对方表示,房子是从毛先生前妻冯某处买的,已完成过户。根据相关要求,房子落在小孩名下,过户需监护人双方一起到行政审批中心签字,而毛先生表示自己从未签过。据警方调查,是冯某找人冒充毛先生签的字,并从中获利两百多万元。冯某无业且欠很多外债,所得房款用于买豪车、做生意,在酒吧挥霍一空。目前,冯某等3人已被抓获。
网友热评:
1. 14岁就有一套房子了,我快30岁了,只有还不尽的债务。
2. 建议以后还是不要只签字了吧,把摁手指印都加上,有了问题也好处理。
3. 欠了外债还这样潇洒,豪车、酒吧……责任心都没有,可真行!
4. 无业负债钱已经挥霍一空,我觉得大概率把她抓进去这钱也回不来了。
5. 这应该算善意取得了,买家有效,前夫儿子认栽 。
今日学法:怎样认定买房人是否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原则规定参见《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购房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善意、有偿且以市场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进行了登记,符合《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原则的规定,故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已属于购房人。毛先生可以要求其前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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