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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我出资购买的房,为什么最终成为他人的房产?

时间:2021-06-29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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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的上海不仅房价高,而且很多上海非户籍的有钱人想在上海买房,但是因政策问题,也没有资格在上海买房。因此,没有在上海购房资格的人主要会选择以下方式购房。

微信图片_20210604204552.jpg


A方式:投资目的-A先生没有购房资格, 他找几个人一起合伙购买一套房屋,但其中至少一个人必须要有购房资格。

B方式:实际居住-B先生想居住在上海,于是他找了有购房资格的亲戚或朋友借名买房。

C方式:与家人一起购买房屋并居住-C先生没有购房资格,当时与家里人一起商量购买房屋,并支付相应购房款。

上述三个方式中A、B、C先生都没有购房资格,房屋都登记在他人名下,意思是说房产证上都没有A、B、C先生的名字。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实际所有该房屋产权或房屋部分产权份额。上述三个方式中最担心的就是登记在房产上的人否认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者有协议也没有约定清楚、没有转账记录等情况。

为了回答本章中的核心问题,下面就以我办理过的案件来回答(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以故事形式介绍案例)。

微信图片_20210604204528.jpg


A先生是澳大利亚籍华裔,之前一直和他的妻子居住在澳大利亚,二十几年前A先生的老丈人和丈母娘(是A先生妻子的父母,以下简称“老夫妻”)给A先生和他的妻子(以下简称“年轻夫妻”)打电话说,“我们俩在上海看好了一套房子,我们出首付40万,你俩负责还贷(52万贷款),然后你们回国后可以一起住,并且,你们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年轻夫妻同意了老夫妻的提议,为了还房贷,每个月都会从澳大利亚寄钱给老夫妻,过了十年后年轻夫妻回国居住在上海一起购买的房屋内,回国后才知道原来该房屋的房产证上除了有老夫妻的名字外,还有老夫妻的二女儿的名字。当时老夫妻说因为他们都老了,不好以他们名义办按揭贷款,所以拉上小女儿,以小女儿的名义办了按揭贷款,回国后年轻夫妻只能拿着小女儿的存折,往存折上每月打钱还贷。但是年轻夫妻还是觉得有点慌,毕竟房产证上多了一个人,这不是小事情呀。所以年轻夫妻找到老夫妻出个证明,证明这个房屋的贷款是年轻夫妻还的,房屋一半是归年轻夫妻所有的。老夫妻也按照年轻夫妻的要求出了证明。之后,A先生妻子去世,A先生想分割属于自己的房产,但老夫妻和他们小女儿不认账,死活不认这个房产一部分归A先生,A先生特别委屈,我辛辛苦苦挣钱还了接近二十年的房贷,回国后还尽心尽力的照顾老夫妻,如今却翻脸,无奈之下,A先生到法院起诉。

故事也讲完了,那么问题来了。A先生之前和老夫妻商量过一起购买房子的事情,二十年以来都是年轻夫妻在还房贷,老夫妻也出具过证明,房产的一半是属于年轻夫妻的,那A先生能不能分得房产份额?

现在我们就从法官角度来分析这个情况。

法官看到房产登记信息,有三个人的名字,并且看到其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按照公示原则就先认定为这房子是三个人所有,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能推翻公示的信息。

1. 法官首先看你们五个人有没有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毕竟房产证上有小女儿,所以还得考虑她)

2. 年轻夫妻是否实际还贷?

3. 老夫妻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力?

本案中,A先生手头上的证据材料确实不太充分。

首先,本案中没有共同购买房屋达成合意的证据(没有书面达成的协议、没有其他证人认定、没有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很难体现出有共同购房的合意)。

其次,A先生也找不到在国外寄给老夫妻还贷款的记录(找不到十年的转账记录,但回国后有转账记录,但因为没有标注钱款用途,也不排除是给老夫妻的生活费)。

再者,出具的证明没有小女儿签字(房产登记上共有方式显示共同共有,因此,按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必须所有共有人同意下才可以处分),因此,该证明没有效力,未征得小女儿的同意之下,老夫妻不能处分房屋产权。

综上,法院认为A先生不享有房产份额。看到这里,是不是很气人呢,是不是为A先生打抱不平。其实,现实中这种情况真的太多了。那A先生之前支付的贷款怎么办,就这样什么都拿不回来了吗?其实A先生可以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起诉,要求对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的钱款。虽然能弥补一定损失,但是80万的房屋现在毕竟涨到1000万呀,如果当时法律意识强,证据充分都可以成为坐拥几百万的富人。    

所以我们要注意了,越是亲近的人就越不会签订协议,所以后面出现很多纠纷,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一定写好协议哪怕是一句话都可以,并且,产权证上的所有人都要在协议中签字,付款要写好备注。      

微信图片_20210604211432.jpg

 

 如果现在还没有签协议,也没有关系,趁着关系还好的时候,可以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或通话录音让对方承认房产归谁,请记住,一定要让房产证上每一个权利人都要确认。即便很难弥补证据也不要太担心,向法院起诉后“一切皆有可能”(为什么这样说我会抽时间来讲的。)

每个人的案情都不同,所以需要的证据材料也不同,如果遇到问题,或者可能会有潜在性风险的事情,建议咨询律师,切记要“对症下药”(如果在本案中,房产登记簿上共有方式不是记载共同共有而是记载按份共有,那A先生很有可能得到支持)。

因此,证据材料缺失,很可能会导致“明明是我花钱买房,结果成了别人的房产”,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损失惨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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