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顾红林在侵权诉讼终结后才提起本案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无不当。申请人顾红林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并未陈述或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第二次主张侵权赔偿诉讼中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对郑金忠与谢法连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和郑金忠对谢法连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定问题上,所依据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事实认定不清,郑金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寿公司系事故车辆皖j×××××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人寿公司应在交强险...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哪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然后认定这些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由被告刘知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系侵权之诉,上诉人江苏京沪高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主体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已尽管理义务。
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原判对王时林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不当及王时林年届七十岁,不应当判决误工费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王时林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且案发前仍处在务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平安保险阜阳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该车发生交...
关于沿河保险公司所提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条款》规定,上诉人只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下赔付110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审...
关于交强险是否分责分项赔付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