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后,行政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从而终结行政复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等问题,因此要建立以证明责任倒置制度为基础的举证制度、建立听证会前的证据开示制度、建立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来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实施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仲裁行为。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定位是附随性的,行政复议功能不是行政机关被设立的原始目的。因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发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是行政复议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行政复议参加人,系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在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复议情形,有些复议需要前置,而有些复议则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