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行政制度 > 行政救济 > 正文

行政复议的相关概念

时间:2016-10-28 09:56:41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它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行政复议机构

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基本上已比较健全,特别是省、市两级,绝大部分都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据有关部门统计,已有  70%的县级人民政府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规定,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也承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的行政复议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国务院法制办。

依法行政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从行政权力的来源到具体行使的实体要求,程序要求和责任承担等都应有法的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来说,其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按规定作为,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是以它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为前提的。如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是由国家的交通管理机关做出处罚决定。

(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如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者。

(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但是,这种法律效果只对业已发生的特定的人和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只是一次性处理。如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就一次违规而言,行政机关的处罚只对这一次违规有效。下次再违规,交通管理机关需要再次做出处罚决定。

(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它由行政主体单方做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如交通管理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不必得到违反交通规则的人的同意。

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其法律特征是: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做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是约束相对一群公民和组织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关行政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它针对往后的事件做出,并只适用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它不仅对所有的公民和组织有效,而且在公布以后的所有时间内有效,直到被废止。这种往后效力,还表现在对同类行为在制定行政规则以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行政诉讼法到行政复议法,都把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为审查对象。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都是由具体的人来操作,且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的影响也是明确的,因而行政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都有权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权益受到的侵害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由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引起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是建立一种启动审查机制,并没有单独把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

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复议主体,参加复议活动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他们参加行政复议的原因不同,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亦不同。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既不同于申请人,也不同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它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以后,该复议审查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下,直接承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后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