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一、行政复议的特征
特征主要有:
(一)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二)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三)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四)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五)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六)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性质
(一)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
(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三)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三、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四、内容依据
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主要指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内容。重点是程序审和实体审两个方面。
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是指法律根据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五、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四)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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