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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设[1999]17号
  • 【发布日期】1999-01-22
  • 【生效日期】1999-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9]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总后营房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询问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检的范围: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接受年检。

第三条 年检的内容:

(一)勘察设计资质的现实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情况、工程数量、规模、质量及效益情况。

(三)遵守《 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的情况。

(四)主要技术骨干、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变化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注册人员执业情况。

第四条 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根据第三条内容写出自检报告。

(二)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全部技术人员登记表、建筑工程甲、乙、丙级设计单位分别提供26、20、10名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聘用人员证明材料;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经批准设置的建筑工程丁级设计单位,应提供5名技术骨干证明材料;其他行业技术骨干,按本行业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人数提供有关证明。

(四)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上一年度完成的全部勘察或设计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成时间、项目规模(建筑项目为高度、面积和投资额;工业项目为生产能力、规模和投资额;勘察项目为工作量和投资额)、勘察设计合同额以及质量检查、抽查情况意见。

(六)现有技术装备清单。

第五条 年检的程序:

(一)受检单位每年在2月底前按照第四条要求向审查部门报送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年检工作。

(三)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丙级、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单列市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年检工作,由计划单列市办理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年检合格单位,由年检部门在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不合格单位,在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未通过专用章。

(五)年检工作均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地进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将年检结果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对有问题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负责年检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其发证机关。

第六条 凡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或年检不合格,或在本年度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或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按《建筑法》和建设部令第60号、第65号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年检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年检规定执行,保证年检工作质量。

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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