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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函(1986)33号
  • 【发布日期】1986-09-18
  • 【生效日期】1986-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1986年9月18日劳人险函(1986)33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我部老干部服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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