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单位减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单位减免税的通知
(1989年7月27日(89)国税流字第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三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1986年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213号通知规定,对列入国务院三线办公室和各军工主管部门三线企业调整方案的并、转、迁企业和单位,凡自筹资金调整改造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该企业或单位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减免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以1985年所纳税金为基数,增长部分可以减免)。这一政策执行以来,对帮助调整企业筹集资金尽快实现搬迁起到了很大作用。
考虑到三线调整企业改造迁建资金已大量投入,再有一至两年就可以发挥效益,而目前建设资金紧张,企业自筹困难很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意见,对列入国务院三线办公室和各军工主管部门三线企业“七.五”调整方案的121个项目中的并、转、迁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减免税五年到期以后,再酌情给予一至两年的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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