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不设助理技师职务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不设助理技师职务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劳培字(1990)9号)
关于建立技师评聘制度中不设“助理技师”问题,在1988年全国技师评聘试点总结会议及1989年劳动部劳培字〔1989〕3号《贯彻〈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中都指出:“助理技师”的性质、任职条件不明确,其与初、中、高级工的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均不相对应,因此,不宜设置助理技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 工人考核条例》规定,我国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制和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聘任制度,以利于工人技术人才的培养成长,即:根据生产需要和本人条件,初级工可以向中级工发展,中级工可以向高级工发展;高级工中优秀的可以成为技师,有的技师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技师聘任的规定,继续考评“助理技师”,有的还擅将技师职务津贴用于自定的“助理技师”。这些作法,客观上干扰了技师聘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技师评聘工作健康发展,把好事真正办好,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的劳动主管部门严格把关,搞好技师评聘工作。对自行设置“助理技师”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于今年10月底前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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