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
  • 【发布文号】交财发(1997)129号
  • 【发布日期】1997-03-10
  • 【生效日期】199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交财发(1997)1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物价局(委员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及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长江航道局、上海海监局、广州海监局:
近年来,由于长江口航道、珠江口航道维护费用大幅度上涨,维护经费缺口越来越大,为加强长江口、珠江口航道的维护工作,确保航行安全,以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通过长江口、珠江口航道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通过二航道的航行国际航线的净吨在万吨以上的船舶,按航次征收,船舶进、出航道各计一个航次。空船免征。

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二航道的维护性支出。

三、征收标准:1.14元/净吨。

四、征收机构:长江口航道的养护费由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道局负责征收,广州黄埔航道的养护费由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负责征收。
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由交通部、国家计委另行颁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