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交财发(1997)1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物价局(委员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及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长江航道局、上海海监局、广州海监局:
近年来,由于长江口航道、珠江口航道维护费用大幅度上涨,维护经费缺口越来越大,为加强长江口、珠江口航道的维护工作,确保航行安全,以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通过长江口、珠江口航道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征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通过二航道的航行国际航线的净吨在万吨以上的船舶,按航次征收,船舶进、出航道各计一个航次。空船免征。
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二航道的维护性支出。
三、征收标准:1.14元/净吨。
四、征收机构:长江口航道的养护费由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道局负责征收,广州黄埔航道的养护费由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负责征收。
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口、珠江口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由交通部、国家计委另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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