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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3-01
  • 【生效日期】1999-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试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商业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
廉洁自律文明服务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八要:
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执行客户有效指令,保守客户秘密;
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
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
1、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证券;
2、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准为自己或亲属买卖股票;
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记录擅作更改;
5、不准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
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
8、不准为客户透支;
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衣的交易行为;
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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