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 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
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9月25日法经〔1992〕152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农银函(1992)143号《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特此函复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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