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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 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131号
  • 【发布日期】2001-02-09
  • 【生效日期】2001-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 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
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国税函〔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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