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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14号
  • 【发布日期】1996-05-29
  • 【生效日期】1996-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5月29日证监配审字〔1996〕14号)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配股的审核意见》(证委办〔1996〕16号)、1996年4月30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577.6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74.1万股,向发起人股股东配售3918.915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84.645万股,发起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发起人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发起人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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