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 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
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
(1953年6月15日)
青海省人民法院:
你院(53)府法秘字第89号报告收阅。关于不同民族结婚后所生子女属于何族的问题,经与民族事务委员会联系,我们认为此种问题应根据群众一般习惯决定,在子女长大后,所属民族,应听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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