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 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
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
(署通〔2000〕747号2000年12月1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的正常通关,统一出口加工区进出境(区)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海关及时对外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
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4、区内边角调出(代码52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边角料结转到同一加工区或不同加工区的另一企业,或经批准销售到区外。
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还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特别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出口加工区区内转让的货物,填报本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备案号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口加工区企业的维修、测试、检验、展览及暂时进口货物运往区外,不需填报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备案)手续,并在出口备案清单(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专用于出口加工区的海关监管方式外,出口加工区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下列各类不同性质的地区通用的海关监管方式:
1、出口加工区企业料件退换进出境、进出区,或在区内企业间退换,填报“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2、出口加工区企业成品退换进出境、进出区,或在区内企业间退换,填报“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境料件退运出境,填报“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4、出口加工区企业边角料退运出境,填报“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5、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6、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设备运出境外、区外维修及维修后运回,填报“修理物品”(1300)。
7、出口加工区企业产品运出区外展览及展览完毕运回区内,填报“展览品”(代码2700)。
8、出口加工区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区外测试、检验及复运回区内,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加工产品运出、运回加工区,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正式开始办理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总署验收后批准的日期为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署通关管理司反映。
附件:公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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