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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授予京杭运河浙江段航道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1]486号
  • 【发布日期】2001-09-05
  • 【生效日期】2001-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授予京杭运河浙江段航道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通知

关于授予京杭运河浙江段航道文明样板航道称号的通知

(交水发[2001]486号)




浙江省交通厅:

根据我部在全国交通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的部署,你厅自去年初开始在京杭运河浙江段(鸭子坝―三堡船闸100公里)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并明确了浙江省航运管理局、杭州市交通局、湖州市交通局、嘉兴市交通局为共同创建单位。创建单位按照我部《文明样板航道标准》开展了创建工作,2000年底通过了你厅初验并于今年4月报部申请正式验收。

按部《文明样板航道评定办法》,我部于6月上旬组织部分省市和部属航道、海事、运输管理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京杭运河浙江段文明样板航道评审工作组,对创建工作进行了评审。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及召开船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照《文明样板航道标准》,进行了深入和认真的评审并提出了评审意见。交通部文明样板航道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评审组的意见,决定授予京杭运河浙江段100公里航道“文明样板航道”称号。

创建、命名“文明样板航道”,对提高航道管理水平、防治水路“三乱”,整顿规范水运市场秩序,推动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请你厅和四个创建单位继续加强运河管理工作,加大治理运河水上“三无”及超载船舶的力度,巩固创建成果,接受社会监督。我部将向社会公布京杭运河浙江段为文明样板航道,并将按《文明样板航道评定办法》规定组织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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