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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 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职司函(1995)71号
  • 【发布日期】1995-09-28
  • 【生效日期】1995-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 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
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

(人职司函(1995)71号)

凡符合规定报考条件并参加了不分助理和员级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大专业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处以上,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不具备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五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助理会计师职务。
2、其他人员可聘会计员职务。
企业和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19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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