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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首届“梁思成奖”评选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设[2000]209号
  • 【发布日期】2000-09-21
  • 【生效日期】2000-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首届“梁思成奖”评选的通知

关于开展首届“梁思成奖”评选的通知

(建设[200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激励我国建筑师的创新精神,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高我国建筑设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决定利用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届大会的经费结余,建立永久性奖励基金。该基金以我国近代著名的建筑家和教育家梁思成先生命名,同时设立“梁思成奖”,以表彰、奖励在建筑设计创作中重大成绩和贡献的杰出建筑师,并于今年开展首届“梁思成奖”的评选。

现将《首届“梁思成奖”提名条件及产生办法》印发给你们。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附件:首届“梁思成奖”提名条件及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首届“梁思成奖”提名条件及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建筑师的创新精神,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高我国建筑设计和城乡建设的总体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决定利用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届大会的经费结余,建立永久性奖励基金。该基金以我国近代著名的建筑家和教育家梁思成先生命名,同时设立“梁思成奖”,以表彰、奖励在建筑设计创作中重大成绩和贡献的杰出建筑师。

第二条 自2000年起,每年颁发一次“梁思成奖”。

首届“梁思成奖”将授予建国五十年来在建筑设计创作中对我国建筑设计的发展中突出贡献的十名建筑师。自2001年起,每年授予一名建筑师。

每位“梁思成奖”获得者将从《梁思成奖励基金》中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条 首届“梁思成奖”获得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⒉其代表作品应是1999年10月1日以前完成设计并已建成的建筑工程项目;

⒊其代表作品对同一时期的建筑设计或建筑理论的发展起到一定引导和推动作用,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过重要奖项。

第四条 首届“梁思成奖”的产生,采取由个人申报、专家委员会评选推荐、政府审定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⒈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由申报者个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对其作品和职业道德提出鉴定意见后,连同其作品简介于10月31日以前报中国建筑学会。

⒉由“梁思成奖”提名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评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10名获奖者建议名单,报建设部“梁思成奖”审定委员会。“梁思成奖”提名委员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公正性的在建筑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资深建筑师(13名)、中国建筑学会(1名)和建设部勘察设计司(1名)组成。

⒊由“梁思成奖”审定委员会审定首届“梁思成奖”获奖者名单。“梁思成奖”审定委员会由建设部分管副部长、有关司局和建筑学会负责人及建筑界代表组成。

第五条 港、澳、台地区的建筑师暂不属于提名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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