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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31号
  • 【发布日期】1994-12-02
  • 【生效日期】1994-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证监发审字[1994]31号)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鄂证监[1994]020号文《关于同意报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配股方案的函》、宜昌市国资局宜市国资企发[1994]16号文《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湖北省国资局对该文的批复,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373.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680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276.8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17万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超过二十个交易日。

四、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你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受让者由此获配的股票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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