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1-06
  • 【生效日期】1994-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

(试行)》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6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条第十项之规定,是本法的一种特别授权行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可以根据这一授权,结合本地实际,专门规定某些种类的食品禁止出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专门规定”时,可以做出某些严于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