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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 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102号
  • 【发布日期】1996-04-16
  • 【生效日期】1996-04-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 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
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单位为开展商品促销或其他经营活动,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例如在广告中称,凡持有某种号码、某种版或某种面值的人民币,可换取标价超过其面值的商品、服务或兑换到超面值的人民币等。此类广告,影响了人民币的声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 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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