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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 关于缴税期限内扣除节假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6]423号
  • 【发布日期】1996-05-13
  • 【生效日期】1996-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 关于缴税期限内扣除节假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缴税期限内扣除节假日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署税[1996]42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缴税期限中所含节假日的扣除问题,我署曾在[1989]署税字第881号文规定:“如星期日或节假日位于征税期末尾可相应顺延,除此之外不予扣除。”去年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后,按上述规定扣除节假日,纳税期限比较紧张,如中间遇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在上述期限内纳税确有困难。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6月1日起,不论节假日位于纳税期限任何阶段,均予以扣除,保证企业有7个法定工作日缴纳税款。原881号文关于纳税期限的扣除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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