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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不 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8-04-05
  • 【生效日期】1958-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不 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不
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

(节录)
(1958年4月5日)

河北省、甘肃省、江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从略。
(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应否通知他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实际上是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法院在审查案卷后决定案件应予再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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