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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414号
  • 【发布日期】1991-01-03
  • 【生效日期】1991-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沪工商经(90)第37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未排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该法第 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企业既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又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时,除上述法律、法规已明确授权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的以外,应当积极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商,依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做出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不再处罚的。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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