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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退发(1989)1号
  • 【发布日期】1989-07-21
  • 【生效日期】1989-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21日人退发(1989)1号)

近几年来,少数部门自行发文规定本行业、本系统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和标准,造成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引起了部门、行业、单位之间的相互攀比,也给地方的工作带来了困难。为了克服这种混乱现象,现就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严格按照《国务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 条的规定执行。有关文件已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享受特殊待遇的范围和标准,各地要从严掌握。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一些部门自行下发的有关本行业、本系统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的,应停止执行。

三、今后,各行业、各系统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和标准问题,不得随意开口子。情况特殊,确需解决的,应由我部综合平衡同意后下达。否则,各地人事部门则可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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