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国税发〔1994〕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西安、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旅行。按照“ 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 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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