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 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
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
(1980年10月4日<1980>高检办函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0>桂检办字第33号《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依法追回赃款赃物以及没收财物和罚款,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赃款赃物以及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均应上缴财政部门,检察机关不宜从中提成作奖励费用,以避免由此产生各种弊端及不良影响。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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