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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 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1980]高检办函第2号
  • 【发布日期】1980-10-04
  • 【生效日期】1980-10-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 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
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

(1980年10月4日<1980>高检办函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0>桂检办字第33号《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依法追回赃款赃物以及没收财物和罚款,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赃款赃物以及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均应上缴财政部门,检察机关不宜从中提成作奖励费用,以避免由此产生各种弊端及不良影响。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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