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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1]48号
  • 【发布日期】2001-04-23
  • 【生效日期】2001-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 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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