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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经贸技术[2002]168号
  • 【发布日期】2002-03-22
  • 【生效日期】2002-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发新产品,国家经贸委将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并对2001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申报

(一)申报产品必须是2000年1月1日以后已通过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

1.申报重点

(1)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升级的主导产品;

(2)为改造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支撑的新产品,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国际发明奖的新产品;

(4)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能促进后续系列产品开发的新产品;

(5)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6)有利于农副产品深加工,提高其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的新产品。

系列产品、成套设备和生产线中的新产品只能以单项产品申报。

2.不宜申报的产品

(1)列入禁止与淘汰目录的产品;

(2)能耗高的产品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引进散件组装的产品;

(5)新花色、新款式、新包装;

(6)传统手工艺品。

(二)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请从中国技术创新网上下载),并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专利证书、国家或省部级奖励证书。

(三)避免重复申报,对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或科技部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再受理,申报单位本年度同一类产品只能从一个渠道申报。

(四)做好组织工作。

1.审查:各地经贸委须将初审意见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要详细核对《申报表》所有内容,不能空项。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须按规范格式填写。试产量、销售收入、税金、利润要有具体数据。

2.录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表》按2000年3月下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录入、打印,并认真校对。

3.装订:按以下顺序将每个申报产品的所有资料装订一套。包括《申报表》一式2份(附照片和产品介绍)、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新药须附新药证书、生产文号,医疗器械须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农药方面的新产品须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准产证”。

4.分组: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将申报的新产品分类汇总,共分12个组,每组附“新产品分组汇总表”2份。

5.报送:各地经贸委和中央管理企业正式行文报国家经贸委,并请于2002年3月31日前将所有资料和软盘送国家经贸委(技术司),同时输入到技术创新信息系统。

二、2001年度新产品试产工作情况调查事宜

请各地经贸委从以下几方面对2001年新产品试产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技术司)。

(一)国家下达的新产品补助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列举本地一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简述其对产业技术升级、地区经济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后续产品开发的促进和带动作用。

(三)各地经贸委为推动新产品试产工作所制定的政策及国家重点新产品得到地方政策支持的情况。

(四)试产计划编制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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