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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直接 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63)法研字第21号
  • 【发布日期】1963-02-25
  • 【生效日期】1963-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直接 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直接
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豫法民监字第42号请示及附件已收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龙延林与林英离婚一案,我们认为两个小孩均宣判由龙延林抚养。此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目前住在香港的被告人。但在判决书寄出前,希你院审查一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适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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