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直接 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直接
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豫法民监字第42号请示及附件已收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龙延林与林英离婚一案,我们认为两个小孩均宣判由龙延林抚养。此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目前住在香港的被告人。但在判决书寄出前,希你院审查一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适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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