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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42号
  • 【发布日期】1995-12-13
  • 【生效日期】1995-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3日国税函发〔1995〕64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
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
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 民航运函〔1995〕1064号)

西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老挝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老挝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1月7日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QV817/827

二、机型B737-200

三、航线:成婚明--昆明--万象

四、班期:周日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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