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调整水运工程若干定额费用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调整水运工程若干定额费用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91)交工字5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 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中国石化总公司(1991)价重字102号《关于提高成品油销售价格的通知》以及建设部建标(1991)319号《关于调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水运工程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以下几项定额及计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在航务建筑工程概预算中增列粮油补贴专项费用
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为此,在航务建筑工程费用中增列粮油补贴专项费用。此项费用按单位工程人工费的8.8%计算,列入专项费用,不参与计算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二、调整《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简明单价(1990年)》
由于柴油、汽油、电的价格以及养路费标准的提高和船机折旧费、修理费的调整,重新计算了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简明单价,我部工程管理司以(90)工港字234号文印发的《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简明单价(1990)》现予废止。新的简明单价由部水运工程定额站组织印刷、出版发行。
三、调整航务建筑工程费用中的固定预制场摊销费
凡在固定预制场生产的预制构件,其固定预制场摊销费由原规定的每立方米十元调增为二十二元(包括钢筋混凝土管桩)。
四、调整《水运工程设备安装费指标》
由于调增了船舶机械艘(台)班使用费,我部以(90)交工字第399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修订本)》中的国产装卸工艺设备和其他设备及机修设备安装费指标,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0%。
五、其他
(一)广东、海南两省的燃油料预算单价高于新计算的船机费用简明单价(1991年)中采用的柴油、汽油的价格。为此,上述两省的码头、栈(引)桥及直立式防波堤等沿海港口水工工程,按单位工程定额直接费的3.96%(已含税金)增列船机差价专项费用,不参与计算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二)由于连云港预制场出运码头的进港航道及港池回淤快,为保证构件的正常出运,凡在连云港预制场生产的构件并通过出运码头出运的按每立方米构件十二元增列进港航道、港池挖泥摊销费,并列入专项费用中,不参与计算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
上述各项定额费用及计费标准的调整,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在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价中未包括政策性调价因素的,为简化计算,可采用综合调差的方法(不包括连云港预制场出运码头的港池航道维护挖泥费),即:凡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单价或总价)为基础按下列提高幅度调增:码头、栈(引)桥、系(靠)船墩、直立式防波堤等沿海港口水工工程,一般地区为5.6%,广东、海南为9.56%;护岸、港作堆场道路及斜坡式防波堤等,一般地区为2.34%,广东、海南为4.32%;内河航运工程(包括码头、过船建筑物、航道整治工程)为3.48%;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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