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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7-01
  • 【生效日期】198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984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

一、创作:系指完全由作者独立构思写作的作品。根据历史记载或口头流传的素材,独立进行艺术构思写出的新编历史剧,应以创作论。根据古典名著和本剧种的传统剧目推陈出新的重新进行编写时,作者有新的构思,剧本主题、主要情节和人物之一有重大改变者,亦可以创作论。

二、属于以下情况均为改编:1.由戏剧以外的其它艺术形式,如小说、诗歌、电影、曲艺等改编为剧本,剧本的人物模型,故事情节等虽基本上取于原作,但改编者付出劳动较多;2.各种戏剧形式的剧本相互改编,如话剧改编成戏曲,歌剧改编成舞剧,或者相反。

三、整理:系指对本剧种的传统剧目,进行适当修改加工者。

四、移植:系指将其它剧种的剧目翻编上演,对于原作只作适应本剧种艺术特点的一般文字改动者;如移植时付出劳动较多,也可按整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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