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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4号
  • 【发布日期】2005-01-18
  • 【生效日期】2005-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河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豫政办 〔200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订的《河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河南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我省地方病现状

地方病是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省是地方病流行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158个县(市、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病流行,主要有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与克山病等。全省31个国家级贫困县和13个省级贫困县全部是地方病严重流行的重病区。地方病不仅给病人的身心带来痛苦,而且在经济和生活上也给家庭增加了沉重负担,严重制约了我省广大病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我省对地方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早在1956年就成立了河南省地方病防治队积极开展防治工作。经过近50年的艰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3年底,通过实施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有147个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全省累计完成降氟改水病区自然村9372个,占全省病区自然村的50.6%,有24033户改良炉灶,总受益人口680万人,大骨节病、克山病各病区县1998年均达到控制病区标准,通过连续10年监测,两病病情相对稳定。

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的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03年底,全省尚有50%的氟病区没有得到改水,并且由于广大农村地区饮用水源的变化,还有新发病区出现;由于早期改水工程报废现象严重、燃煤污染型病区改灶工作中止等,造成地方性氟中毒发病的回升;农村局部地区查出有高砷饮水井存在;商城县、固始县、光山县、罗山县、潢川县、信阳市氵师河区、信阳市平桥区、息县、淮滨县、商丘市睢阳区、邓州市、方城县等11个县(市、区)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商丘、开封、新乡、濮阳4市所辖18个县的162个乡为水源性高碘地区,大骨节病、克山病病因不明,目前的防治方法不属于病因阻断,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两病的流行和发生。

二、防治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等重点地方病的发病水平要显著降低。

(二)具体目标

1.碘缺乏病

(1)到2007年,11个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力争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到2005年底,商丘、开封、新乡、濮阳4市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全部使用不加碘食盐。到2010年,水源性高碘地区有50%的病区村采取改水降碘措施。

2.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

(1)2005年和2006年分别完成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和病情调查工作。

(2)到2007年,全省60%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完成改水任务,中、重病区村改水率达到80%。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改炉改灶率达到75%。到2010年,全省70%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完成改水,中、重病区村改水率和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改炉改灶率达到90%。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到2006年,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防治知识进入中小学校课堂。到2010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大骨节病和克山病

(1)到2010年,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大骨节病X线检出率降到20%以下。

(2)通过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培训市、县大骨节病、克山病防治专业人员50名,使其掌握大骨节病、克山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及时发现并治疗新发大骨节病、克山病病例。

三、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加强地方病病情监测,加强对碘(硒)盐生产、销售和居民用户的监督和监测、对改水工程的水氟水砷的监测,及时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大干预力度

各地根据地方病病种和防治工作所处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

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巩固防治成果,保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

水源性高碘地区要监督和监测居民不加碘食盐使用率,积极探索并落实适宜的降碘措施。

未控制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的地区要认真落实以改水、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并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饮水工程及沼气池建设项目紧密结合,大力实施改水、改炉改灶降氟降砷。已控制氟中毒的地区要建立完备的工程建设档案,加强水质监测和对防治措施的监督,掌握改水、改炉改灶设施的使用情况,认真处理解决“二次”改水问题。

在大骨节病、克山病病区切实落实硒盐防治措施。培训基层克山病防治专业人员,使其掌握克山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及时发现并治疗新发克山病病例。

(三)加强健康教育

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和中小学生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四)积极开展治疗,减轻患者病痛

探索多种治疗方法,对巨大甲状腺肿患者、氟骨症患者、砷中毒患者、大骨节病人和急、慢性克山病患者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本规划制订的目标。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降氟降砷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高碘地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区;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的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要设立重大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高碘地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要将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纳入农业沼气池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作为病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常规内容。广电部门要多宣传、报道地方病的各种危害和防治知识。残疾人工作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意识和手段,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依法行政,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并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和经济发展,逐步增加防治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重病区地方病的危害。

省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国际援助的防治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和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组织、鼓励和支持现有人员参加多层次的学习班、培训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业务能力,建设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六)加强科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

要贯彻“科教兴豫”的战略,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多部门、多学科的科研攻关,力争有所突破。要进一步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防治工作水平。

五、考核评估

各省辖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地方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本地区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规划目标,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

省政府将结合每年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对规划执行情况、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省政府将于2007年对各省辖市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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