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6]620号
- 【发布日期】2006-09-19
- 【生效日期】2006-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企业、文明线路、十大标兵、先进个人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企业、文明线路、十大标兵、先进个人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6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交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交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有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一系列重要批示,进一步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我部决定,在今年年底召开全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总结和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内容
(一)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企业
(二)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线路
(三)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先进个人
(四)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十大标兵
(五)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
有关评选标准见附件。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企业: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中推荐。
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线路: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线路中推荐。
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先进个人:从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计、运营、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工人,基层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干部中推荐,领导干部总体比例不超过20%。
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十大标兵: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推荐材料,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出10个,其余可以推荐作为先进个人。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推荐材料,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出10个城市。
推荐名额及有关表格见附件。
三、申报和评选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推荐条件和名额,组织各城市(区)申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城市(区)申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初审,填报推荐表(附件3、4、5、6、7)一式三份,事迹和推荐材料不少于2000字,并审查盖章后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建设部城建司。
3、推荐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十大标兵人选,必须同时报送不少于3000字的先进事迹介绍材料,提供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联 系 人:兰荣 胡云忠
联系电话:010―58934653,58933961
传 真:010―5893465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附件:1.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标兵、先进个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评选标准
2.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标兵、先进个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企业推荐表
4.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文明线路推荐表
5.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十大标兵推荐表
6.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先进个人推荐表
7.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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